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冼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87********,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韶关市武江区**小**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伟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冼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冼某某通过添加丘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码进行联络,并于2019年11月2日微信联系并转账600元向丘某某购买了两只人工饲养的两只雌性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用于食用。
2020年2月28日,冼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冼某某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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