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鹿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7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鹿某某马铺镇高口路段时,将自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翟某撞伤,后翟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冷某负全部责任。本案民事已赔偿。
本院认为,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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