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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旧县镇龙海村委会龙海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冯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06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从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巷口乘坐一辆车牌照为云******的滴滴快车,坐在后排座位上,准备回**小区其住处。当该车行至麒麟区**路财**小区附近时,冯某某发现一部白色华为牌P30手机在车后排脚垫上,便秘密将该手机拿走。司机发现其放在驾驶位中间储物箱上的华为手机不在后遂报警。当天上午冯某某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该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73元。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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