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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太原市**区**镇**街**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晋A****2号**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冯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1mg/100m1。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为112.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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