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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54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厂设计师,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街镇**村**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日程,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案发期间,唐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佛山市禅城区三伟制衣厂,唐某某负责工厂筹建及全面管理工作,陈某某协助唐某某筹建工厂。工厂正式运行后雇佣厂长李某某(已判刑)、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某某路工农三工业区A座6楼之一加工、生产假冒 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唐某某是三伟制衣厂注册经营者,负责制衣厂全面管理;陈某某辅助唐某某筹建、管理工厂。李某某任厂长,负责三伟制衣厂招工、消防、生产指导等工作;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是设计师,负责设计服装款式等事宜。2019年6月24日10时许,民警在三伟制衣厂内将唐某某、李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2380套;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535套、500件(单件);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1288套、800件(单件);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1120套;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共计1000套;假冒 注册商标服装共计400套。经计算,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7460元。

2020年4月11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田边工业区田园大街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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