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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2******,汉族,大科毕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9月14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11月20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持C1证的被不起诉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的小型轿车,沿新乡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乡县**镇**门业**侧时,撞到前方同方向步行赶着羊群的李某某及羊群,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只羊死亡、豫G*****小型轿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头颈部损伤死亡。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冯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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