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公开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28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住新和县依其艾日克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22时许,在新和县嘉美购物广场二楼鸭掌门饭馆内与他人一起饮酒后,6月24日凌晨2时10分许,冯某某离开餐厅后驾驶停放于嘉美购物广场的车牌号为新N****6的小型轿车,载着张某沿解放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党校前面路段时,被新和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查获,后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新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