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将被害人卢某某堆放在新抚区五道街小明汽车轮胎修理店门口的邓禄普牌215-55-16型号废轮胎二条偷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轮胎总价格12元。
2、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将被害人郭某某堆放在新抚区南阳路玲珑轮胎店门口的玲珑牌255-55-18型号废轮胎一条、鹰牌225-50-17型号废轮胎一条偷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轮胎总价格12元。
3、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将新抚区南阳路15号楼鑫欣汽修店堆放在店门口的普利司通牌225-65-17型号废轮胎一条、韩泰牌225-55-17型号废轮胎一条偷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轮胎总价格12元。
4、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凌晨,将被害人刘某乙堆放在新抚区南阳路大明名车店门口的马牌235-55-17型号废轮胎四条偷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轮胎总价格24元。
5、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凌晨,将被害人李某某在新抚区南阳路赛轮轮胎店门口的佳通牌225-65-17型号废轮胎二条偷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轮胎总价格12元。
6、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凌晨,将被害人唐某某堆放在新抚区南阳路鑫艺汽车维修店门口的金诺TRAZANO205-55-16型号废轮胎一条、佳通牌205-55-16型号废轮胎一条、玛吉斯牌205-55-16型号废轮胎二条偷走。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轮胎总价格24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共实施盗窃行为六起,被盗物品总价格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冉某某。刘某甲处扣押轮胎16条。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多次盗窃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刘某甲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已经退赃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证据,二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数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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