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囊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囊谦县**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囊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囊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左右,在囊谦县香达镇徳勒路一租住的房屋内(该房屋为冉某某、吴某某、曹某某、熊某某、王某某五人共同租住),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和证人曹某某、熊某某在房屋玻璃封闭内里聊天,被害人吴某某从里面的屋子里走了出来,这时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和吴某某两人酒后因为干活工作上的事情发生口头争执后厮打在一起,期间犯罪嫌疑人冉某某用自己的右手在被害人吴某某的右眼上打了一拳,之后被害人吴某某从房屋的窗台上顺手拿了一把泥瓦刀在犯罪嫌疑人冉某某的头上打了两下,后在场的人(曹某某、熊某某)拉开并把两人送到医院治疗。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并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囊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囊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囊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