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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兰某某)(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门**号,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批准,于2020年3月1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因与被害人蔡某某有债务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已起诉)带领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史某某(另案处理)在锦州市古塔区里**号楼西北侧王某某所有的彩板房、锦州市古塔区**洗浴、被害人蔡某某位于锦州市古塔区**里**号家中等地,采取贴身看管、将衣物锁起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蔡某某人身自由,同时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直至2015年11月1日下午17时,被害人蔡某某同意以蔡某某夫妻名下所有的锦州市**区**里**号和锦州市**区**里**号二处住宅折抵50万元,抵顶二人债务,二人之间所有债务清零。2015年11月2日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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