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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19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住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新钢材市场附近时,被执勤的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7.85mg/100ml。

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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