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辽B****6的轿车,行至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春海街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6.14mg/l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视频等资料。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初犯、偶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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