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无。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云雾派出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家庭建房欠款,于2019年7月2日通过贾维能向被害人范某某借款三万元,范某某提出需要罗某某名下的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罗某某当日未同意。罗某某从范某某的云海酒店出来后看到电线杆上贴有办理假证的名片,便产生了用自己租来的产权属于广东省东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比亚迪新能源轿车(车牌号为粤SD****)通过办理虚假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向范某某抵押,骗取范某某的信任,将其三万元借出来。2019年7月3日,罗某某拿着虚假的该车辆产权为罗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给范某某,并将粤SD****号比亚迪新能源轿车交付给范某某,范某某误以为是罗某某的轿车和车辆产权,便将27900元借款(扣除利息2100月)交予罗某某,并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范某某多次要求罗某某归还借款,罗某某不予理睬并将范某某拉为黑名单。2019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东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罗某某抵押在范某某处的轿车开走,范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于2020年7月8日将罗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罗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侦查阶段与被害人达成了3.8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罗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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