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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市**人,现住**区**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凤芝,陕西飞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由**镇向**村方向行驶,行至**村郭某某家处时与郭某某发生冲突。接警后横山公安分局石湾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发现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遂将高某某口头传唤至石湾派出所办案中心,并将案件移交石湾中队。随后民警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2020年11月6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榆)公交(司法)鉴(理化)字【2020】2037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标有“高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2.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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