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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倪某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村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昆曲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5日10时51分,倪某某驾驶云******号华泰牌小型轿车从曲靖市麒麟区驶往马龙方向,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K2224-200M收费站(曲靖市麒麟区境内)路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54mg/100ml。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然酒后上高速公路行驶,但属隔夜宿醉,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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