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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21X,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现住**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1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曹某某、尹某某(均已判决)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五街南七条9号门前,用事先配好的“万能钥匙”将被害人任某某车牌号为京C****0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盗走。后刘某某与其姨夫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电话联系,将该车开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某。侯某某明知该机动车系刘某某等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2007年9月21日,经阜新市价格中心认证,该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33000元。

侯某某一时贪念收购亲戚盗窃车辆1辆,且系初犯、偶犯,本案之后再未有作奸犯科行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认罪认罚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考量,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最终统一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多重角度,可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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