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栋9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路**商城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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