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马建东(不起诉)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及马某某因缺少资金做钢材生意,在梁山县**镇**村仿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样式设立便民服务站。后以便民服务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资金用于个人钢材生意使用。2015年底,因资金链断裂,该服务站停止经营。至案发,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及马某某仍有246760元集资款未退还集资参与人。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及马某某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后主动退还集资款246760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部退还集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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