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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文盲,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许,侯某某酒后驾驶QY69D7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华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经鉴定,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0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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