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95********,哈萨克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利自治州***县,住新疆伊宁县**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国际通讯市场开店卖手机期间(店名叫**),2018年7月17日额敏县居民本案的被害人热某某因购买一部苹果8pluss手机向依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汇款5450元,依某某收钱后,骗被害人说等有货再发货,随后依某某将5450元还自己的贷款,一直不给发货,把受害人联系方式拉黑失去联系。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依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表现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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