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2327197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仁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永仁县**镇**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5时许,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李某某,由永仁县永定镇花箐组沿永仁县城**路往古城农贸市场方向行驶,05时44分,行驶至**路板桥箐加油站岔口时,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行道树相撞后侧翻在路面,造成驾驶人余某某受伤,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所驾驶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之间系夫妻关系,案发后获得家属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