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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某)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5********,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镇平县,住镇平县张林乡******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方城县博望镇**村**有限公司员工余某某,经该公司老板赵某某同意后将未经检验检疫的两头患病生猪,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街卖猪肉的贾某某,贾某某在将购买的两头患病生猪拉至博望镇**庄时被方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其中一头生猪死亡,经方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死亡生猪解剖检查,判断为死因不明。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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