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万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当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8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E*****号小型普通货车搭载邹某某行驶至万年县**镇**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车辆碰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夏某某,造成夏某某受伤及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夏某某于3月31日死亡。经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简项详细、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或辩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江西**司鉴中心[****]痕鉴(万年)字第**号;江西**司鉴中心[****]安鉴(万年)第**号;江西**司鉴中心[****]病鉴字第S***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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