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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忠良)(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余**,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68092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德兴市**乡*村***4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驾驶赣E*****小型轿车从上饶方向沿320国道往贵溪方向行驶,行驶至320国道647公里+850米路段时,与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周**、郑**受伤,郑**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余**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郑**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2、被不起诉人余**的供述;3、证人周**的证言;4、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余**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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