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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佘某)(公开版)_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01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太平区**路**号,现住太平区**社区**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通过王某某添加“平安客服”为微信****,然后再通过“平安客服”提供的电话号添加陌生人为微信****,询问微信好友是否有****,并向微信****推荐“平安客服经理”的微信****,“平安客服经理”利用其推荐的微信好友实施****。通过其推荐的微信好友陈某某被诈骗人民币10****。佘某某每推荐成功一人由王某某向其支付10元的好处费,其共计获利78元。

本院认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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