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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何**,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在河南省方城县**镇*****院对面**超市购物时,栗**将其手机放在青菜货架上去选购其他商品,后何**经过青菜货架时发现该手机,偷偷将该手机占为己有。经方城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方价认定字(2020)007号》认定该手机价值2130元。

本院认为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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