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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连生)(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临夏县人,临夏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财务兼技术人员,住甘肃省临夏*******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30分许,何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甘N*****号普通货车行至刁祁乡尕沟村七社路段时追尾正在行驶的甘A*****号轻型自卸货车,导致两车受损,何某某受伤。后何某某被送至临夏县医院进行救治,公安交警到达医院后对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遂抽取了血液样本。 

经临夏县公安局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7.12mg/100 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两车制动、转向、照明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程度较低,事故未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及较大经济损失,且双方已达成协议,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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