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222219********3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镇,住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新L****3号小型轿车从哈密市伊州区友好家园出发,途径八一路、前进西路、新华路,行驶至天马路金茂花园小区前路段处时被伊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哈密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0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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