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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永嘉县******对面的宠物店老板薛某某(传唤在逃)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鹦鹉,后一直饲养在永嘉县**街道**村***路**号的家中,至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鹦鹉为折衷鹦鹉(Eclectus rorat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涉案折衷鹦鹉交由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妥善处置、扣押手机已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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