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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村委**村**号。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吕涛,云南铭徕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宣威市**乡**村委**村范某某家吃饭期间喝了一两左右泡酒,饭后何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彭某某欲回家,车辆行驶至宣威市**乡**村委会**大桥旁(**公路**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时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6.88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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