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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甲、罗某某、曾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2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罗某某、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罗某某因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街**餐吧二楼被“金某某”、“刘某某”等人(身份未明)殴打。随后何某甲打电话叫何某乙帮忙,而何某乙叫上一起喝酒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一同前往。后在**餐吧门口,何某炜、罗某某、曾某某等人与“金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斗殴。接到群众报案的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处置时,双方不理会公安机关人员的劝阻仍继续斗殴,后被强行制止才停下。经鉴定,民警谢某某、辅警柯某某、廖某甲、廖某丙、罗某某、曾某某均受轻微伤。

本院认为,何某甲、罗某某、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某甲、罗某某、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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