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家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9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赣F97C71号小型轿车沿S104线由北往南行驶,途经余干县社庚镇滨塘村路段时,碰撞到在道路西侧车道中间停留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何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0年11月10日,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