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六安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道**村,住六安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同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包括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个人信息达1万余条,用于拓展其经营的六安市**有限公司的业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个人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
3.浙江工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