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社区**小组**号,现住崆峒区**路**号**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20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三菱帕杰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广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成桥东侧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2020年4月20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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