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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公开版)_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翼城县**排**号,住户籍地。2019年2月2日因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00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史某某,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从翼城县唐兴镇下高村行驶至翼城县翔翼西街运管所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78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某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何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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