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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伊某某提·库尔万江)(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2631,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新疆伊宁市新华西路****号(城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0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伊**饮酒后驾驶新FB****号小型客车在伊宁市新华西路14巷由东向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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