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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9********,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镇**村**组,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贵******号白色哈弗越野车沿宣威市鸡田线由宣威市鸡街驶往宣威市田坝镇方向,12时20分许行至**路K92+500m处路段时,该车前部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货箱左后角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某系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任某某肇事后,及时报警,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8日,任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5066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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