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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仝天安)(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园*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由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仝某某饮酒后由克拉玛依区某某小区北侧大门向小区南侧B2幢方向行走时,因醉酒呕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心生不满,遂用随身携带钥匙扣划损路边停靠汽车共计8辆。经鉴定,汽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6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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