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8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95********,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北仑**瓷砖店业务经理。2019年7月,北仑**瓷砖店老板戴某某(另案处理)将非法获取的北仑区**小区约600条业主信息(实际核实509条)转发给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用于联系客户,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又将上述信息转发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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