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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票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于2020年7月3日22时05分许醉酒后驾驶辽NK7937号小型轿车行驶在北票市振兴街发现之旅门前,被卞超发现并报案至110指挥中心。2020年7月6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付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甲自首,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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