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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上午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吉安临时*****)沿新干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敬老院门口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行人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饶某某受伤和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干县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后饶某某于同月28日凌晨1时许在家中死亡。经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付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22警情、12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经过、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CT检查报告单、自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悔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付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被害人及其家属身份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2.证人鄢某某、钟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饶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照片;6.试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付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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