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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5********,文化程度初中,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物流中转站发货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杭州**有限公司**号库**区块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仓库内,利用下班时间段无人之机,先后5次盗窃存放在仓库内的汽车内饰条、多媒体盒总成及水杯架等配件,上述物品无法核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2000元,取得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部分赃物已追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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