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仉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行驶至沧县**乡**村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22mg/100ml。
本院认为,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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