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亚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19**********,专科文化,X县X乡政府挂职干部,户籍地:新疆X县X镇XX路**号步行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新疆X县X新区**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点许,被不起诉人亚某把新N*****号灰色别克牌车停放在X夜市前面的停车场后,进入夜市跟朋友艾某、麦某一起饮X县X小区附近夜市吃饭喝了4瓶啤酒后,于2020年5月8日02点分许左右,打出租车回宿舍休息,于2020年5月8日早晨1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亚某驾驶新N*****号灰色别克牌车从X县X小区附近夜市停车场出发,行驶到X县X幼儿园前面的路段因操作不当轿车撞倒路灯杆后,被不起诉人亚某通过便民警务站报警到110指挥中心,交通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被不起诉人亚某身上闻到了酒味,调查处理完现场后,把被不起诉人亚某带到莎车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委托至《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测试。
被不起诉人亚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2019】-****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上认定,亚某的血液中每100毫升酒精含量为144毫克。鉴定结果送达被不起诉人亚某后,被不起诉人亚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无提出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便民警务站情况说明,凭据;2、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危害性不大,案发后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亚某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亚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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