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朝阳**厂**,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木铎,系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载着朋友郭某,沿着本市双塔区北大街右转行驶至朝阳大街黄河路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95mg/100ml,系醉酒。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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