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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镇**村**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E****0的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康乐东街交通银行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于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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