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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住定西市**县**镇**村**社**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欲将路边停放的车辆粤SV7Y77号小型客车挪至入住酒店停车场,酒后驾车从光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鸣苑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46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于某某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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