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0********,回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现住址甘肃省临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时18分许,买某某驾驶豫A3U27小型轿车行驶至庆胜东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甘利安司法鉴定,检查结果为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8.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38.63mg\100Lm);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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