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告人xxx,男性,xxx年xxx月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住新疆昭苏县xxx镇xxx区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xxx,新疆xxx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 月15 日03 时35分,不起书人xxx饮酒后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昭苏县G57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xx加气站西边路段时,被巡防大队巡逻人员查获。并提取血液,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出,被查获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不起书人xxx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被不起诉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xxx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xxx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 110毫克 /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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