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女,1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7*********,*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居委会工作人员,住**花园**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乌某某以人民币3020元价格从朋友李某某(同案犯)处购买了一个象牙手镯。经鉴定,手镯成分为非洲象或亚洲象所有,非洲象、亚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或附录II,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乌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因喜好而购买,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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